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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时间〗
1954年9月
〖背景〗
①原因: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
②目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证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共同发展。
〖内容〗
①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划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级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②确立:《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概况〗
①设立5个省级民族自治区: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自治区;20世纪50年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相继成立;西藏自治区于1965年成立。
②此外,全国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了100多个自治县(旗)。
〖意义〗
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实现民族平等,保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调动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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