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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

日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
〖背景〗
根据日本法律,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是被明确禁止的。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1954年日本在美国要求下成立自卫队时,日本参议院专门通过决议,规定自卫队“不得向海外出动”。日本加入联合国后,一直以“使用武力违反日本宪法”为理由,拒绝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1987年,谋求政治大国地位的中曾根政府决定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但慑于国内政治压力,做出只派遣非自卫队人员、不直接从事军事行动两项保证。
〖过程〗
日本政府认定向海外派兵事关日本政治大国战略的成败,是日本参与建设美国主张的世界新秩序和争当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关键步骤,因而坚持要突破历史和法律禁区。海湾地面战爆发后,日本政府绕过宪法和自卫队法的限制,绕过国会,以特例政令的形式派遣航空自卫队战术运输机经约旦运送难民。海湾战争结束后,日本又向波斯湾派遣了由海上自卫队组成的扫雷部队,从而造成了向海外派兵的既成事实。同时,日本政府也没有放弃以法律形式准许自卫队海外活动的努力。1991年9月,《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被提交国会审议。该法案由总则、国际和平合作本部、国际和平合作业务等5章和修改自卫队法附则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由自卫队员兼任国际和平合作队员,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允许和平合作队员在“为保护自身或其他在场队员人身安全,出于迫不得已之需要时”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器;派出参加维和行动的人数不得超过2000人。法案规定日本可以参加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包括三大类共16项。其中第一类为隔离各方军队、收缴武器等“步兵行动”;第二类为监督选举、民政管理等民事支援,第三类为人道和后勤援助。
1992年4月,经过谈判,自民党与民社、公明两党的三党合作体制建立,控制了议会多数。6月,法案通过。不久,日本政府立即派遣自卫队军官赴柬埔寨参加维持和平活动。禁止日本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限制终于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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