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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联邦
邦联 《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经过紧张的、延续一年多的辩论,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在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修改宪法,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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