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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
〖背景〗
(1)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1年,美国通过独立战争,推翻了英国的殖民统治,赢得了国家的独立。
(2)松散的“邦联”体制: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独立之初的美国名义上是一个国家,但实际上是13个州的松散联盟,即所谓的邦联,各州的权力很大。
(3)邦联政府面临的窘境:外国商品大量涌入,邦联政府无权制定统一关税,无力偿还巨额债务,无权维持常备军,新生国家面临内忧外患。
(4)变革政治体制,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稳定秩序、维护主权成为迫切要求;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开国者希望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共和制国家。
〖经过〗
1787年5-9月,由华盛顿主持的制宪会议在费城举行,各方代表经过反复讨论,制定并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习惯上称为1787年宪法,这是关于美国政治体制的根本大法。
〖内容〗
(1)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作为统一的中央政府,联邦政府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其权力高于各州权力(区别于邦联制);各州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在行政上保持较大独立性和自主性(区别于中央集权制)。
(2)依据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分权与制衡”学说,按“三权分立”原则构建国家(联邦政府)权力机构。
①行政权:总统。
a.最高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美国的选举团制度,即先由各州议会选出候选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每届任期四年;
b.总统对宪法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对立法有否决权,但国会复议之后若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再次通过即为有效;
c.总统有权提名任命政府高级官员,但要经国会同意;
d.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得到国会的批准方可生效。
②立法权:国会
a.最高立法机构为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产生,每州两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众议员根据各州人口比例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两年;
b.法律需经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方可生效;国会的立法被总统否决后,国会在复议之后若以2/3以上再次通过该法时,即为有效;
c.众议院可对违法的总统提出弹劾并交由参议院审判。
③司法权:最高法院
a.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需经参议院同意。他们除非犯罪,终身任职;
b.它对于在美国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范围内的一切案件都可以行使最高审判权;
c.后来,联邦法院逐渐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3)确立共和制:宪法规定总统和议员都由民选产生,这种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为共和制(区别于世袭的君主制)。
〖评价〗
(1)积极意义: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在权力结构中突出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避免了绝对权力的出现和中央集权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使中央和地方之间、大州和小州之间、南方和北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和,为美国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它所创立的联邦制共和政体,对后世影响深远。
(2)局限性: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没有废除南方的奴隶制;不承认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相等的权利,带有种族歧视色彩;不承认妇女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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